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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08-05-13

 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工商所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工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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