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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08-05-13
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工商所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工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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