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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57个窗帘布商品比较试验结果 08-05-13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窗帘如今已经成为家庭里必备的装饰品,色彩艳丽、款式优雅的窗帘悬挂在居室内,不仅满足了遮光的需要,还起到了美化房间的装饰作用。目前,市场上窗帘品种琳琅满目,高、中、低档一应俱全,价格差异也大。
为让消费者客观、准确地了解窗帘商品市场的质量状况,指导消费者选择适合、满意的商品,科学、合理地消费,中国消费者协会于二 00七年下半年联合北京、河北、山东、浙江、广东、四川等六省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对市场销售的部分窗帘布进行比较试验。 一、样品情况 本次比较试验
,由消费者协会(消委会)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北京、石家庄、济南、淄博、杭州、广州、成都等7个城市的19家大型商场、专业批发市场、装饰城、窗帘专卖店等经销场所购买,共57个样品。其中,机织类产品51个,窗纱类样品4个,针织类样品1个,针织镂空类样品1个。购买价格从每米18元~330元不等。样品声称产地包括浙江、山东、广东、上海等地以及韩国、德国、美国、土耳其、意大利等国家。
比较试验样品基本囊括了国内市场销售的不同档次的产品,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二、比较试验依据及测试比较项目
本次比较试验按照 GB/T16759-1997《消费品和有关服务比较试验总则》的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1、参考标准:
GB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19817-2005 《纺织品 装饰用织物》 2、测试项目:(不包括窗帘辅料)
①国家强制性标准项目:商品使用说明、甲醛含量、 pH值、异味、耐水色牢度、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②常规性能项目:纤维含量、水洗尺寸变化率、色牢度(耐洗、耐摩、耐光)、断裂强力(胀破强力)。 三、比较试验结果及分析 1、窗帘样品的使用说明普遍存在问题,暴露了管理空白。
在本次比较试验的 57个样品中,只有3个有使用说明,标注了厂名、产品名称、型号、纤维含量等内容。 使用说明是向使用者传达产品信息的工具。通常以标签、标志、使用说明书等形式表达。国家强制性标准
GB5296.4-1998和GB18401-2003规定纺织品使用说明内容应包括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号型和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等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全技术要求类别等内容。
窗帘商品的销售和其它纺织品有所不同,产品多以窗帘布或现场加工窗帘成品为主要销售方式,因此无论是生产、加工、销售方,还是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都忽略了商品使用说明,市场上“三无”商品所占比例较大,消费者无从查看商品本身信息,任凭销售人员介绍,在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夸大宣传现象较为普遍,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十分不利。 2、窗帘布纤维含量标注有缺陷,存在名实严重不符现象。
鉴于窗帘布多为零售商品,出售的商品大多没有标签标注其纤维含量。在购买过程中,有 50个样品的纤维含量由销售人员口头提供,购买者记录下来,3 个样品用书面文字标注了纤维成分和含量,还有4个样品销售人员不能够提供纤维名称和含量。 经检测,只有
4个样品的检测结果与标称或声称纤维含量相符,其余样品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例如,有的声称纤维含量为丝绸加棉麻,实测为涤纶、粘纤;有的声称为麻纱混纺,实测为涤纶100%;有的声称为麻混纺,实际为涤纶
/粘纤/锦纶;另外还有用人造丝、雪呢尔绒、纺纱、水溶绣、缎面等名词充当纤维名称,叫法十分混乱,令消费者如堕雾中。
纺织品的纤维种类及其含量是纺织品品质的重要内容和价值体现,也是消费者购买纺织品的关注点,正确标注纤维名称及其含量对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标准( GB5296.4-1998)中要求,纺织品必须标注纤维种类及其含量。不标注或不正确标注商品的纤维含量,使消费者不能了解其真实原料成分,很可能对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时产生误导。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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