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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行业评议意见:格式条款不公平 线路升级改造应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

 08-05-13

 

意见 1 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条款存在不公平

  某市消费者反映,有线电视公司规定:有线电视按年度收费,消费者报停或取消有线电视信号,剩余费用不予退回。

  某市《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协议》中第二条第七款规定“自甲方为乙方开通有线数字电视服务后,乙方需连续收看数字电视节目满三年。否则,甲方有权收回为乙方配置的机顶盒,并追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年后,乙方可办理停机业务。”在《有线数字电视停机协议》中第二条规定“乙方在三年内办理停机业务时,预存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不少于306元(一年)。否则,须补足差额部分。”《停机协议》中第三条规定“乙方停机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后自动开机,甲方向乙方正常收取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专家点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履行缴费义务,是获得电视信号接入服务的前提;同时,经营者收取收视费后,就必须履行将电视信号接入消费者家中的义务。按照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消费者支付了多少收视费,就应该获得相应时长的服务;经营者提供了多长时间的服务,才有权收取相应的收视费。消费者办理退网业务后,经营者就不再向其提供电视信号接入服务,所以也就无权再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以前已经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消费者。

  合同条款强行规定消费者必须连续收看数字电视节目满三年,限制消费者只能办理一年的停机业务、一年后强行收取电视基本维护费,是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有线电视公司的以上条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应当予以纠正。

 意见 2 线路升级改造使消费者丧失选择权

  消费者反映,为了实现数字电视转化,一些地方有线电视公司不顾普通消费者的反对,单方终止传输模拟电视信号,只保留有限的 3-6套模拟信号。有的地方线路改造后就提了价,每月收视费翻了翻。一些消费者反映原来每月交12元即可收看40多台电视节目,现改造为数字电视后,仅可收看几套电视节目,消费者要么放弃看电视,要么想看到更多的频道,就必须接受有线电视公司新的收费标准。但消费者认为花了更多的钱却没有得到更好的服务,因为尽管可收看的频道多了,可实际远超出了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许多频道平时根本不看。

  专家点评:有线电视服务基本是独此一家,消费者本来就没有选择权,有线电视公司就应该多提供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服务类别。一些有线电视公司在数字化的过程中,没有考虑有线电视的公益性,没有考虑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忽视部分消费者特别是部分低收入消费者的消费需求,让消费者感到是在强行推广数字电视,严重影响了部分消费者的正常收视,事实上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有悖于有线电视作为公益事业的公益属性。
  
意见 3 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强制“打包”入购房合同不公平

  有消费者反映,购买新房后一直未入住,在入住后去办理有线电视开通手续时,才被告知有线电视已经开通并已欠费,消费者需先交欠费方能办理再开通手续。原来,有线电视业务被强制“打包”到购房合同里了,消费者签署购房协议,房屋交付使用就视为认可开通有线电视服务,并按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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