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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服务行业评议意见:消费者对电表计量、校验和所有权有质疑

 08-05-13

  在部分省市开展的供电服务消费者评议中,消费者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意见 1 电表计量惹纠纷

  有许多消费者反映家中电表计费不准确。某市消费者投诉,以前用的电表是机械表,显示一个月用电10多度;现在用的电子表,却显示一个月用电80至100多度,相差好几倍。电子表如同“跑马表”。供电局来检查过,说是正常的,还收了检查费。某市一农村村民投诉,平时只一个人在家,用电很少,以前每年一年的电费才200多元。但是,今年4月一个月电表显示用了8800多度电,一个月的电费竟有4477元。该村还有村民投诉称,电表箱被收费的电工打开检查过后,电表度数一下子就多出了451度。

意见 2 电表由供电企业负责校验公正性难保障

  消费者反映,当发觉电表计量不准需要校验时,供电企业规定由消费者提出校验申请并先交付校验费后由供电企业负责校验。消费者对此不满意,消费者认为供电企业既是营利者,又是电表的检验者,自已作自己的裁判,公正性很难使消费者信服。

  意见 3 电表所有权不明晰引争议

  目前许多地方安装电表是由消费者付费的,但当有的消费者要迁移新居时,供电单位既不同意将原收取的“分时电表”价款返还消费者,又不同意在消费者的新住所安装新的“分时电表”。消费者认为付了费的电表所有权应归自己所有,供电企业理应提供移表服务或退回电表价款或负责安装新的电表。

  消费者协会意见:

  建议一  明确电表产权,提供迁移电表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为履行供电服务合同义务,保证供电计量正确,经营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因此为用户配备电表是经营者的合同随附义务,电表的购买、安装、维护和更新理应由经营者承担。目前许多地方都是由消费者付费购买电表,实际上是转嫁经营成本,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而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付费购买的往往是供电企业指定的电表,一旦发生电表质量问题,供电企业又往往推卸对电表的质量担保责任,造成消费纠纷。为此建议对《电力法》和《电力监管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经营者对电表的采购、维护和更新的义务,明晰电表产权,有利于解决因电表产权引发的消费纠纷。

  对于由用户付费,产权应属用户所有,其就有权在“迁移新居时”及之后继续拥有、使用此“分时电表”。而供电单位既不同意将原收取的“分时电表”商品价款返还用户,又不同意无偿(或收取合理差价)在用户移居的新住所安装新“分时电表”的做法不妥。消费者有权主张供电单位“提供迁移电表服务”,供电单位则不应予以拒绝。当然,如供电单位“提供迁移服务”,也可以就此新增服务合理收取新增服务费。

建议 2 引入公正第三方检验机构承担电表校验

  消费者对由供电企业负责校验电表表示异议,实际是对供电企业检验机构身份的质疑,因为隶属于供电企业的检验机构无论其资质多高,但其身份非第三方,消费者就有理由予以质疑。供电企业应修改其不合理的规定,当消费者提出电表校验要求时,允许消费者选择法定第三方计量部门对电表予以检定,以保障检验的公正性。同时,也呼吁各地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积极规划、扶持、建立具有真正意义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满足社会需求。

建议 3 供电企业履行积极社会责任

  目前,有供电单位表示:虽“暂时还不能为新装和增容的居民用电户免费提供电表”,但仍愿每年自行“投入大量资金对达到轮换期的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分期免费换表”。对于企业在营利中“让利于民”或“让消费者少花钱,并保证用户即消费者消费质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有关部门应予以充分的肯定,并大力提倡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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